转自:任荟好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61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日常执业咨询中,不少客户会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混淆,认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从前述规定可以明确看出,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是指依法登记或成立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新《公司法》全文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共11条,涵盖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辞任和补任、地位和责任、选任机制、变更机制等具体规定,内容之详实、范围之全面是以往公司法所无法企及的。
一、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不再仅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
旧《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除了在公司具有上述三类任职外的其他董事、经理无权担任法定代表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民法典中“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赋予了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一定的自治空间。根据本条规定,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虽不再限于董事长和经理(新《公司法》删除了执行董事的提法),但也必须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而不得选任在此范围之外的自然人,进一步强化了法定代表人与执行公司事务之间的法定关联性,有助于减少目前高发的法定代表人挂名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旧《公司法》,本条虽删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非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需要进行登记。首先,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公司公示的登记事项;其次,新《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保留了旧《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内容;最后,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进行登记,虽然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公司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效力,但却具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公示力。
二、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补任规定
中央文明办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规定,均明确了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旧《公司法》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冒用法定代表人”无法辞任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不仅形成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积案,更因各地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极大影响了行政行为公信力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辞任采送达生效主义,意即自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通知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1]。延续《民法典》的立法要旨,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补任规定,具体为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的,则因其不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任职条件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二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仅辞任法定代表人,但仍保留在公司担任的董事或经理职务。相较于第二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公司不仅需要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还需要依法改选新董事或聘任新经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之规定,辞任董事在公司决议选任确定新董事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职务,该法定义务不因董事辞任而当然免除。
以上任一情形均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现空缺,而无论是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均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要求办理补任和变更登记。否则,对于原法定代表人,其可能因未及时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而无法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诉讼主张和执行措施,不仅可能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而还可能影响本人征信。对于公司而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公司未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补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决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的,则或将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条文解释》,法律出版社,2024年出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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